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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拟出新规
添加时间:2020-12-12
 

  

 

  想要积分落户的朋友们注意!此前,天津市发改委发布;新修订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积分、落户等条款

  现在,关于天津积分落户又一政策开始征求意见;9月25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积分落户↓↓

  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被在津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情况。

  连续缴纳满1年是指:上半年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缴费满12个月;下半年申请的,当年6月30日前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满3年是指:上半年申请的,自2016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下半年申请的,自2016年1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期间补缴费、异地转入等情形的年限不予累计计算。

  申请人在本市和外省市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申请积分落户,经查实隐瞒有关情况申报的视为提供虚假信息。

  每年两期申报,不受理中介申请

  居住证积分落户一般每年分两期申报,第一期在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积分落户申请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应指定本单位在职职工为经办人,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

  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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